南海網海口10月31日消息(南海網記者楊雋瑩)在日前召開的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對《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負債整合行了初次審議。《草案》共九章七十六條,對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南海網記者10月31日獲悉,為發揚立法民主,增強立汽車貸款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決定將法規草案全文公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文後附《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東森房屋意見提交方式】
  關註該項立法的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3年11月25日前將意見或建議向海商務中心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網站上提出。
  地址:海口市長濱路海口行政中心9號樓;郵編:570135;電子郵箱:hkrdfgwseo@163.com;電話:68722157,68723499(傳真);海口人大網站: http://spcsc.haikou.gov.cn
  【《草案》解讀】
  “租客”也將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記者看到,《草案》對房屋安全責任人作了規定。首先,原則上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其次,特殊情況下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為防範因業主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等特殊情形而導致的責任主體缺位問題,將使用人確定為責任人。
  關於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認定,根據法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一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但實踐中,因存在房產預售制度,房屋買賣行為中的房產分戶登記環節往往滯後於交房行為數月、乃至數年,而對房屋使用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裝修行為,往往發生於分戶登記前。因此,《草案》第9條規定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拆改房屋結構最高可罰5萬元
  《草案》規定,禁止拆除、破壞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或者承重牆體、柱、梁、墩、樓板等結構;超過設計標準、規範,增加房屋使用荷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住宅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結構改造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包括:拆改房屋結構、增加夾層,拆改公共建築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違反且未按規定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住宅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將強制鑒定
  房屋安全關係著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乃至社會公共安全,為了防患於未然,《草案》專門設置了房屋強制性安全鑒定規定,對一般房屋、公共建築和隧道、樁基、深基坑建設工程等做了強制安全鑒定的要求。
  《草案》規定,房屋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癥狀的;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需繼續使用和其他的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必須進行強制性安全鑒定。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商業等公共建築在交付使用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實施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施工區周邊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違反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危房拒不治理的最高處罰5萬元
  危險房屋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具有現實可能的安全隱患甚至危害,為防止房屋安全責任人逃避治理依法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法定責任,《草案》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設定了強制治理制度。
  《草案》規定,房屋出現局部垮塌;房屋隨時有垮塌危險;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治理。
  違反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要求進行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建房屋須簽訂白蟻預防合同 違反規定最高處罰3萬元
  白蟻預防和滅治與房屋安全緊密相關,其作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草案》進行了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併在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前五日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具體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日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備後三日內,通知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派人與建設單位接洽,對白蟻預防處理過程進行現場全程監督,並做好相應監督記錄,出具相應監督意見。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預(銷)售和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白蟻預防合同和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出具的監督意見證明文件等。
  違反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報備或者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後再報備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重新進行白蟻預防處理,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公開是房屋安全管理透明、高效的基礎,《草案》還明確了房屋安全管理系統、信息平臺的建立,並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法公開房屋結構改造、房屋安全鑒定情況、房屋安全監督檢查等信息,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監督。
  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及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的區域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和城鄉統籌示範鎮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法律、法規對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範圍內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適用的對象範圍】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應實施的預防、檢測及治理、管理監督等具體行為。具體包括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以及本市內住宅以外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監、教育、衛生、文體、財政、公安、城管、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鼓勵和支持本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行業組織應協助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投訴機制】對於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投訴。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應當對房屋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於下列情形之一,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受遺贈等法律行為。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其中,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該房屋建築的使用年限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裝修限度、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事項。
  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對所承擔的住房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單位管理和自行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單位、個人管理。實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者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義務】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承擔以下使用安全義務:
  (一)按照規劃、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養護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防止外牆掛件、貼面磚、空調支架、防盜網、玻璃幕牆等脫落;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對存在安全隱患房屋的申請安全鑒定;
  (五)危險治理;
  (六)白蟻防治;
  (七)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的必要措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及時將每次檢查情況報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費用分擔】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各項措施所需的費用,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對共有部分由業主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共同分攤,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前款規定屬於非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禁止性行為】禁止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或者承重牆體、柱、梁、墩、樓板等結構;
  (二)超過設計標準、規範,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四)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五)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房屋結構安全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結構改造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
  (一)拆改房屋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拆改公共建築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房屋結構安全許可申請】實施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為,屬於住宅的,向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屬於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改造許可申請材料】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使用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施工圖。
  第十八條【房屋安全改造申請審批】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結構安全改造申請之日起十個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頒發《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擬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的小區,通過張貼通告的方式將《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的主要內容告知利害關係人。
  第十九條【裝修安全察看制度】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施工人員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房屋安全利害關係人等的現場察看。物業服務企業、房屋安全利害關係人發現房屋違法裝修、改造或者維修行為的,可以予以勸止;勸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應當委托鑒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癥狀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開裂、變形、不均勻沉降等,需繼續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或者公共場所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建築的鑒定要求】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商業等公共建築在交付使用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實施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在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建設工程開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施工區周邊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並保存原始記錄。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相鄰房屋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對受到施工影響的相鄰房屋,施工結束後,相鄰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修複、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二手房交易的義務要求】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公共建築,其所有權人進行產權交易時,應當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並告知買受人房屋使用安全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利害關係人申請鑒定的權利】相鄰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周邊房屋或其他建築可能存在危及其房屋安全的,可以要求房屋或建築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或建築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委托鑒定應提交的材料】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房屋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者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房屋鑒定的程序】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確定鑒定的內容和範圍;
  (二)初始調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併進行現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三)現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覆核驗算;
  (四)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狀況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六)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鑒定報告的規範要求一】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標明被鑒定房屋的危險等級:
  (一)A級為非危險房屋;
  (二)B級為有危險點的房屋;
  (三)C級為局部危險房屋;
  (四)D級為整幢危險房屋。
  第二十八條【鑒定報告的規範要求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根據被鑒定房屋的危險等級,分別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從業條件】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辦公場地和註冊資金,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的人員要求及時間規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環境複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自委托方接受鑒定檢測方案之日起二十個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房屋結構複雜、鑒定難度較大或需要跟蹤監測的,在規定時間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但延長鑒定的時限不得超過十日,並應當向委托人出具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的標準】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鑒定業務規範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對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會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及高層建築等房屋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原已採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責任】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人、技術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依法鑒定,不得偽造、變造鑒定報告。
  第三十三條【鑒定的異議處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房屋安全鑒定後的異議協調處理工作。利害關係人對鑒定報告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復鑒申請。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原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由雙方自行協商選定鑒定單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雙方各推薦不少於2家候選單位參加公開抽簽或搖號隨機選定。選定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為認定房屋結構安全狀況的最終依據。
  第三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上報、公示制度】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並且威脅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48小時內將該報告報送市或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鑒定的房屋屬住宅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屬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向市房屋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或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該危險房屋的區位、棟號、房號等情況通過官方網站、張貼告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信息彙總】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彙總表,並逐級向區、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彙總。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六條【危險報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發現本轄區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危險房屋治理通知及治理措施】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予以確認。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和《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治理。
  第三十八條【治理期間的遷出與安置】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應當自行遷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發現成片危房或者整棟危房的情形,需要群體性遷出的,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臨時住房對居民進行安置。
  第三十九條【危險期間的註意義務】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自行使用或者將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警示標誌,必要時可通過居(村)民委員會設置警示區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註意安全。
  經房屋安全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經房屋安全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係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四十條【危險房屋的強制治理】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治理:
  (一)房屋出現局部垮塌的;
  (二)房屋隨時有垮塌危險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四十一條【困難情形的經費的補貼】危險住宅的房屋安全責任人經依法核定符合本市低保條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治理經費的補貼。
  經審查房屋安全責任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從市、區房屋安全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予以資助。
  第四十二條【配合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採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擾;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危險排除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讓房屋使用人及時遷回。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有部位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撓。
  第四十三條【危房改造】對成片居住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納入舊城區改造規劃。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四十四條【白蟻預防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在施工前,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四十五條【白蟻預防經費要求】建設項目依法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四十六條【白蟻預防要求和現場監督】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併在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前五日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具體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日期。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備後三日內,通知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派人與建設單位接洽,對白蟻預防處理過程進行現場全程監督,並做好相應監督記錄,出具相應監督意見。
  第四十七條【白蟻預防合同要求和包治期限】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於十五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房屋,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實施白蟻防治單位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商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預(銷)售和權屬登記時,應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該項目已經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文件,包括預防合同和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出具的監督意見。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應當載入房屋質量保證書。
  第四十九條【白蟻防治單位的行為規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合同約定、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對用戶負責,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藥劑。
  第五十條【白蟻防治單位的重大事故上報責任】白蟻防治單位在預防和滅治白蟻災害過程中發現重大蟻患,或者僅憑本單位的技術、財力、物力不足以消除蟻患的,在採取措施遏制蟻患的同時,應當將情形記錄在案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因白蟻防治單位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複查、檔案和信息彙總】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驗收以及定期複查、回訪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彙總表,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章 房屋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轄區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加強轄區內村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村民自建房屋檢查和治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村民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對自建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治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五十四條【危險房屋信息管理】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和信息管理系統,對危險房屋逐棟登記,明確危險房屋監管責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並通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條【危險房屋安全巡查】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住宅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房屋安全隱患現場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經現場查勘後發現確有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到相關當事人通過報警、投訴等形式報告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相關部門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新聞媒體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五十七條【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房屋的下列相關信息,併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結構類型、竣工日期和設計使用年限;
  (三)抗震設防標準;
  (四)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以及節能等措施;
  (五)其他與房屋安全相關的信息。
  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房屋安全信息。
  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的監督管理,擬定相應的示範文本,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及其從業人員名冊,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九條【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檢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等公共建築房屋安全進行巡查或定期檢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公共建築房屋安全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對公共建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公共建築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實施安全鑒定並及時採取有效治理措施。
  第六十條【隧道、基坑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對建設單位實施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作業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基礎、主體結構情況,對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狀況實行風險評估,編製專項安全防護方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周邊區域房屋進行鑒定。
  第六十一條【應急預案和排險】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海口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訂危險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和應急搶險實施方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因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搶險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六十二條【房屋安全應急搶險協助】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公安、消防、電力、燃氣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三)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但事後應當負責修複;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禁止性行為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住宅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未經批准行為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於住宅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拒不委托鑒定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責任】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資質條件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鑒定報告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取消或者提請有關機關取消其鑒定資格,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拒不進行危險治理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和《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不履行白蟻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進行白蟻預防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報備或者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後再報備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重新進行白蟻預防處理,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責任】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正常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檢查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協助部門的責任】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查處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的;
  (二)對鑒定出的危險房屋,未向社會公告的;
  (三)未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監管職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相關術語的定義】本條例所稱的用語含義:
  (一)房屋結構,是指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牆、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處於危險狀態,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村民自建房屋,是指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並依法登記的房屋。
  第七十三條【農村房屋的參照執行】本市主城區範圍和城鄉統籌示範鎮以外房屋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四條【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解釋部門】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海口:改房屋結構可罰5萬元 11月25日前可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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